来源:传媒内参—主编温静
2025年11月10日,王菲经纪人陈家瑛发布的维权声明,再次将AI技术滥用引发的人格权争议推向舆论焦点。声明显示,王菲肖像被恶意篡改后移接至他人身体,印上“Topsky”标识制成宣传海报,在西藏多家户外用品门店公开展示,而这一商业行为从未获得其授权。作为华语乐坛“天后级”艺人,王菲近年虽淡出公众视野,但公众影响力与人格权仍受法律严格保护。这起事件并非孤例,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普及,名人肖像侵权正以多样化、规模化态势蔓延,从商业虚假宣传到直播间AI“换脸”,再到粉丝圈层的非理性创作,技术狂欢背后,是人格权保护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。

近期,网信部门对利用AI仿冒公众人物开展直播营销进行高压严管,对恶意营销账号,发现一批、处置一批、曝光一批。
一、AI侵权的三重场景:侵权形态全面升级
AI技术的平民化让名人肖像侵权突破传统局限,形成覆盖商业、传播、社交三大领域的完整侵权链条,每种场景均呈现独特恶性特征。
商业领域:非法掠夺的“侵权套利”
商业场景的AI肖像侵权,核心是对名人商业价值的非法侵占,手段愈发隐蔽且危害深远。除王菲肖像被用于户外品牌宣传外,《新闻联播》主播李梓萌的形象曾被AI冒用制作虚假带货广告,某美妆品牌通过AI合成艺人“虚拟代言”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大规模投放。这类侵权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名人知名度降低推广成本、误导消费者,既侵害艺人肖像权与名誉权,也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侵权已从线上延伸至线下,形成“AI合成-内容制作-商业投放-盈利变现”的完整非法链条,且维权滞后性让艺人陷入被动,正如温峥嵘团队发送律师函后,AI合成直播的侵权行为仍持续数月。

传播领域:真假难辨的“虚拟替身”骗局
直播电商与短视频领域,AI“换脸”技术催生了“虚拟替身”侵权新形态。多个直播间曾出现“AI温峥嵘”出镜,或通过AI实时合成模拟互动,或截取过往片段盗播录播,伪装成“真人直播”。此类侵权的核心危害是模糊真实与虚假边界,普通观众仅凭视觉难以甄别,极易被误导消费。部分侵权者还会模仿艺人语气神态,编造私人信息恶意传播,既侵犯肖像权,还涉嫌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,且负面影响传播速度与范围远超传统侵权,给艺人声誉修复带来极大难度。
社交领域:粉丝圈层的“非理性创作”陷阱
粉丝圈层的AI生成内容是近年兴起的新型侵权场景,且愈演愈烈。单依纯、李健、张凌赫、丁程鑫等艺人的粉丝站均曾发布抵制声明。这类侵权门槛极低,粉丝只需向AI工具“投喂”艺人素材,即可生成拥抱、亲吻等亲密合影,甚至出现低俗、“擦边”内容。部分粉丝将其视为“追星表达”,却忽视其侵权本质——未经授权使用艺人肖像已违反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。此类内容传播时易误导公众,损害艺人形象,尤其未成年艺人肖像被滥用,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身心健康伤害,触碰法律与伦理双重底线。
二、侵权泛滥的深层诱因:三重失衡的治理真空
AI名人肖像侵权之所以肆无忌惮,核心在于技术发展速度、监管治理能力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,形成的“真空地带”为侵权提供了可乘之机。
技术门槛骤降:“人人皆可侵权”的工具革命
生成式AI技术彻底打破了肖像合成的技术壁垒,以往需专业团队、高额成本的操作,如今通过手机APP、网页工具即可实现,且操作简单、效果逼真。部分AI工具还提供“一键生成明星合影”等定制化功能,进一步降低侵权门槛。同时,AI生成内容的超高清分辨率、自然动作衔接,让合成内容仅凭肉眼难以辨别,催生了“人人皆可侵权”的现状,侵权主体泛化使监管难度呈几何级数增长。
监管体系滞后:规则与技术的“发展时差”
尽管2025年9月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施行,要求AI生成内容进行“显式+隐式”双重标识,但实践中存在诸多执行短板。显式标识未要求“不可去除”,恶意侵权者可轻易删除伪装成真实内容;隐式标识易被转码规避,且企业部署不可篡改水印的成本过高。此外,缺乏统一的AI内容检测标准,各平台识别能力参差不齐,部分平台未建立专门检测机制,跨平台监管协同性不足,难以形成治理闭环。

维权成本高企:受害者的“维权困境”
即便是拥有一定资源的名人,面对AI侵权仍需付出高昂成本。证据固定难度大,侵权内容传播快、易修改,全网监测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;责任认定复杂,涉及生成工具提供商、平台、使用者等多个主体,厘清责任需耗费大量时间;维权周期长,从取证到判决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,而侵权损害在此期间已持续扩大。对于粉丝圈层的非商业侵权,维权成本远高于收益,艺人往往只能通过声明道德约束,难以形成有效法律震慑。
三、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探索:现有框架的实践与局限
面对新型侵权形态,我国法律体系与技术治理正在逐步适配,但仍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。
法律实践:裁判规则明确但适配性不足
《民法典》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,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多起判例进一步细化了裁判规则,确立“可识别性”为肖像权保护核心标准,将虚拟形象、声音等纳入保护范畴。但现有法律仍面临适配难题,如AI生成内容的责任划分、“显式标识”的具体标准、非商业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等,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规范。
技术治理:路径清晰但挑战重重
《标识办法》构建的“显式+隐式”双重标识体系是当前技术治理核心路径,部分头部平台已上线AI内容标识功能,鉴伪技术也在快速发展。但恶意侵权者的对抗性规避手段不断升级,鉴伪技术研发成本高、更新慢,难以跟上AI生成技术迭代,且中小平台因技术实力有限,成为侵权传播的“薄弱环节”。

四、多维度破局:构建协同治理体系
遏制AI名人肖像侵权,需构建法律、技术、平台、行业、社会协同发力的综合治理体系,在技术创新与人格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。
法律层面:细化规则、强化执行
细化AI侵权法律规则,将“不可去除”作为商业场景AI标识的强制性要求,厘清各主体责任。优化维权程序,建立人格权侵权纠纷绿色通道,推行电子证据保全平台,探索公益诉讼机制。加大处罚力度,对恶意、大规模侵权主体,依法追究民事、行政甚至刑事责任,形成法律震慑。
技术层面:源头管控、技术赋能
加强AI生成工具源头管控,嵌入“名人肖像授权校验”功能,拦截违规生成请求。升级标识与鉴伪技术,研发难以篡改的隐式标识,建立国家级AI内容鉴伪平台并免费开放。鼓励经纪机构与技术公司合作,开发个性化人格权保护工具,实时监测侵权行为。
平台层面:压实主体责任
平台需建立全流程防控机制,强化AI内容检测能力,对名人肖像内容全面筛查并强制添加标识。优化侵权申诉入口,建立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,对侵权内容及时下架。建立惩罚机制,对多次侵权的用户、账号采取封号、黑名单等措施,终止与侵权商家的合作。
行业与社会层面:强化自律、凝聚共识
AI行业制定自律准则,将人格权保护纳入产品设计核心。艺人经纪机构联合成立保护联盟,共享数据库并联合维权。通过科普宣传提升公众认知,解读AI侵权法律后果,引导粉丝理性追星,形成“尊重人格权、拒绝侵权”的社会共识。
国际层面:借鉴经验、加强协作
借鉴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、美国名人公开权保护经验,完善相关制度。加强跨境司法协作,建立证据交换、判决执行机制,打击跨境侵权。参与全球AI治理规则制定,推动形成国际公认的人格权保护准则。
技术的进步不能以牺牲人格权为代价,创新的边界必须以法律与伦理为底线。AI时代的人格权保护,需要多方面协同发力,让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,既释放创新活力,又守住保护底线,实现技术进步与社会文明的良性互动。